|
湖北省上海商会会费管理办法
湖北省上海商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,加强商会财务管理,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透明化建设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和《湖北省上海商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。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按职务分为会员、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,实行分级会费,按年收取。商会第四届会费标准为: 1、会长 200000元/年; 2、副会长 50000元/年; 3、理事、监事 13000元/年; 4、会员 2000元/年;
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缴纳,会员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--8月31日期间缴齐当年会费。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,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30天内按第四、第五的规定缴纳会费。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,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湖北省民政厅制发的、盖有本商会财务专用章的“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”。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,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,应及时补缴会费。 第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,依照《湖北省上海商会章程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其会籍。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,经申请,由本会秘书处核实,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通过,会费可以给予减缓缴纳。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物。
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商会本着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,合理安排支出。主要用于以下方面: (一)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各种专项工作会议; (二)开展会员活动和考察交流; (三)办公场所租赁及日常管理费; (四)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; (五)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。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《湖北省上海商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十三条 会费开支使用的审批标准为: 1万元以下,由秘书长审批;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,由会长审批; 10万元以上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由会长审批。
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财务帐目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及完整。 第十五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每年进行审计,接受会员单位、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。 第十六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决算管理制度,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,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。 第十七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、支出状况,经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,于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,理事会可根据商会发展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省上海商会。 |